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法务法人LIN(以下简称“本事务所”)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及时、顺利地处理相关投诉,特此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指引。
第1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处理目的及保留期限)
1. 客户(含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住址、公司名称、公司内职级与职务、银行账户等 |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办理客户相关案件、发送本事务所制作的新闻通讯及宣传资料、通知并邀请本事务所主办的活动、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信息提供事项等 |
|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 | 直至实现上述处理目的 |
2. 职员的个人信息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 必填项目:姓名、居民登记号、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住址、学历、资格证持有情况、履历、兵役情况、银行账户等 - 选填项目:车辆信息、家庭情况等 |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本事务所职员的招聘、人事管理及福利待遇提供等 (签订与维持劳动合同、支付薪资及退职金、培训、出具各类证明、向职员及其家属提供福利、办理保险及年金等) |
|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 | 离职后3年以内 |
3. 求职者的个人信息
|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 - 必填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住址、学历、成绩(本科、法学院、语言成绩等)、资格证持有情况、履历、兵役情况等 - 选填项目:家庭情况 |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 推进本事务所职员的招聘程序及建立人才数据库 |
| 个人信息保留期限 | 自招聘程序结束之日起3年以内 |
第2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本事务所原则上仅在第1条所述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只有在获得信息主体事先同意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第3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本事务所目前未将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给外部机构。
若日后委托个人信息处理,将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受托方、委托业务内容及委托期限。
第4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向本事务所行使查阅、更正与删除、停止处理等权利,本事务所将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 上述权利可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此时需提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的委托书。
-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侵害本事务所处理的自身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5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 当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届满或处理目的达成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本事务所将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确认无需继续处理之日起,依照相关法律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 记录在纸质媒介上的个人信息将通过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将以无法恢复的方式永久删除。
第6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本事务所采取以下措施:
- 管理措施: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
-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唯一识别信息进行加密、安装安全程序等
- 物理措施:限制进入机房、资料保存室等场所
第7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如本事务所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将持续公开变更及施行时间以及变更内容。
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本事务所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统筹管理个人信息处理,并受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和救济事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金容甲
职务:律师
联系方式:02-3477-8695,ygkim@law-lin.com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总务团队
负责人:朱昊贤 局长
联系方式:02-3477-8500,hhjoo@law-lin.com -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事务所服务(或业务)过程中,如有任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或救济需求,可随时联系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本事务所将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